鲁煤监技装函〔2013〕38号
各监察分局、各市煤炭监管部门、省属煤矿企业,各检测检验机构:
现将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(第一批)的通知》(安监总规划〔2012〕99号)转发给你们,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调整检测检验项目目录
山东煤矿安监局分别于2006年、2009年公布了山东煤矿第一批、第二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目录,项目包括煤矿在用安全仪器仪表、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设施、煤矿在用电气设备、煤矿作业场所安全环境四大类30项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,经研究我省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项目增加防坠器、斜井人车、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和非金属材料等4项。其余项目暂维持不变,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确后再按要求变更。
二、进一步规范检测检验报告
自2013年7月1日起,煤矿重要用途钢丝绳、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等项目的安全检验,煤矿企业应向委托机构提供所检项目产品合格证、安标证书等,送检样品无安标标识的,视为不合格品;各检测检验机构将所检项目产品合格证、样品照片一并装订在安全检验报告中。
三、继续实行大型设备检验合格证制度
煤矿设备设施经安全检测检验后,检测检验机构应对检验合格的设备及时出具安全检验报告,同时提供检验合格证(A证、B证),使用单位应将检验合格证悬挂在设备机房(硐室)内明显位置。
各检测检验机构按季度申领合格证时,须提供上季度合格证使用明细。
四、规范从业行为
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从业行为规范,加大从业人员培训,提高专业素养和从业道德修养。按照检测检验报告格式及新要求,进一步规范检测检验报告,强化行业自律,严禁恶意、无序竞争,共同维护检测检验市场秩序,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支撑。
请各监察分局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煤矿企业。
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
2013年6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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